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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〇一一年三至五月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督查情况的通报
来自:四川现代咨询监理  发布时间:2011-6-14

 

关于二〇一一年三至五月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
工作质量督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10613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现场履职行为,强化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度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督查方案>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76号)相关要求,20103月至5月,我站组织开展了对成都、资阳、内江、泸州、自贡、宜宾、乐山、眉山等8个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牵头,抽调部分市、州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同志及监理行业专家共同组成督查组,在听取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监理市场及现场监管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总体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查了各地2-4个在建项目。通过抽查项目自检及企业巡检情况,现场实地考评打分,来实地考量各地监理市场监管水平及项目监理工作质量。
        (一)各地监管情况
        本次督查的成都、眉山、泸州三市实行了项目监理机构压证备案制度,建立了定期的抽查制度,当地在建项目监理考评工作推行情况良好;一些地方如乐山、内江、资阳、宜宾、自贡等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将日常的监督工作与项目监理考评工作结合起来,不定期地开展了项目监理工作专项检查,监管力度有了进一步的加强。
        本次督查共抽查工程项目27个,涉及监理企业26家,其中省内监理企业19家,外省入川监理企业7家,6个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被评定为A等(优秀),12个项目被评定为B等(合格),5个项目被评定为C等(基本合格),4个项目被评定为D等(不合格)。下发限期整改通知11份。
        通过检查发现,项目监理考评工作推行两年多来,绝大多数监理企业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很多企业成立了专门的机构,由专人负责对各项目考评工作的巡查;不少项目把考评扣分项作为持续改进监理工作的指路牌,通过PDCA的循环来不断提升监理工作水平。本次督查的结果显示,通过全面推行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建立项目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的三级责任落实体系,对促进项目监理机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1.个别项目未按照川建发[2008]80号文件要求填写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公司巡检记录由项目代填,考评扣分项不递次改进,考评工作流于形式。反映了个别公司对项目的管理不到位,缺乏力度。
        2.个别项目未按国家标准收取监理费用,低价低质,扰乱监理市场正常秩序,导致现场投入不足,降低了监理工质量。
        3.工程项目总监到岗时间不足,履职不到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不齐,存在人证不符、无证上岗、人员变更手续不齐全等问题。
        4.个别项目对分包单位资格漏审、进场材料构配件审查把关不严,监理履职缺失。
        5.不重视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巡查,项目监理机构内部设置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设施配备及技术资料配备简陋,上墙资料不齐。
        6.文明施工及安全监理控制差,安全检查记录内容不齐,安全监理流于形式,尤其是个别项目对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打折扣,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条文监督落实不好。
        7.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针对性不强,审批及批准签署不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漏审或审查深度不够,隐蔽、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记录未按规定签署意见或未保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不到位,记录不详,真实性较差,无可追溯性。
        8.现场监理档案资料搜集、分卷整理不规范、不及时,管理较混乱,反映了现场监理履职过程不规范。
        9.个别省外入川监理企业项目监理人员由四川本地人使用克隆证冒名顶替,情节恶劣。
        三、处罚意见
        1.本次检查得分为C等的工程,对监理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得分为D等的工程,对监理企业进行通报批评、限期3个月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新业务,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一次,扣诚信分15分。省外监理企业一年内不予办理入川备案,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1.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应继续全面推行项目监理工作考评,进一步加大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继续采取不定期、不预先通知的检查方式,对监理企业及项目监理现场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如实上报。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照差异化管理的原则,依据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核查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对监理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现场考评并在项目现场考评手册上留下工作痕迹。
        2.各监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合同承诺派驻现场监理人员,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等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报送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监理单位对项目巡查的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并且采取切实措施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项目监理工作质量。
        3.各项目监理机构应切实落实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2个月向本监理企业及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施工现场监理情况及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情况。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搞好项目监理工作考评,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履职到位,确保监理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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